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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贵成与廖永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杨贵成。被执行人廖永城。杨贵成申请执行廖永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永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永城现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象法执字第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覃尉权审判员陈扬军审判员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韦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