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蔡国路与罗先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路,罗先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407号原告:蔡国路,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0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罗先洋,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路诉被告罗先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路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原告蔡国路负担。审判员 张宁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