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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蔡国路与罗先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路,罗先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407号原告:蔡国路,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0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罗先洋,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路诉被告罗先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路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原告蔡国路负担。审判员  张宁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