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翁骁骏与叶兴、陈女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骁骏,叶兴,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翁骁骏,农民。被告:叶兴,农民。被告:陈女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骁骏与被告叶兴、陈女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骁骏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富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阙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