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翁骁骏与叶兴、陈女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骁骏,叶兴,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翁骁骏,农民。被告:叶兴,农民。被告:陈女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骁骏与被告叶兴、陈女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骁骏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富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阙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