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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闫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