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小双信用卡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双,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双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王小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