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许某,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林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以欲给被告一次机会,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杨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