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少刑初字第8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男,25岁(1989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未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文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李×1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183号恒信益通网吧内,趁被害人李×2(男,17岁)熟睡之机,窃取其白色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81元。被告人李×1于2015年6月8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供述其已将所窃手机予以变卖。本案有被害人李×2的陈述及身份证明,被告人李×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和东城分局民警分别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能够如实供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对被告人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1退赔人民币六百八十一元,发还被害人李×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宇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思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