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袁怡晨与袁明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怡晨,袁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80-2号申请执行人袁怡晨。被执行人:袁明杰。本院于作出(2015)甬余执民字第3180号裁定书,冻结了郭力芬(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郭力芬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洋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