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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陈瑛、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9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倪磊、刘艳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瑛。被告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陈瑛、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10元,保全费196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481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李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安鸿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