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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宁二东、栗向阳等与曹兆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二东,栗向阳,曹兆伟,王秀楼,王志峰,杨立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宁二东,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栗向阳,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策,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兆伟,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秀楼,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兴军,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峰,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杨立功,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二东、栗向阳诉被告曹兆伟、王秀楼、王志峰、杨立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二东、栗向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二东、栗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二东、栗向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国栋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