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婷与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婷,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郭婷,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震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婷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婷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婷承担。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