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冯德胜与宋宝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冯德胜,男,6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宋宝芹,女,5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冯德胜与被申请人宋宝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德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宝芹土地补偿款7万元,并提供其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宝芹土地补偿款70000元。二、查封冯德胜所有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云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