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李某甲,电话号码:。原告:李某乙,电话号码:。被告:李某丙,电话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