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红娟与韩云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娟,韩云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026号原告张红娟,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远树(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云钊,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神女大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9728。法定代表人颜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娟与被告韩云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红娟负担。审判员 杨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