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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穆志海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志海,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94-1号原告穆志海,身份证号码2301191981********,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南市场综合楼*单元***室。被告王亮亮,身份证号码2301191983********,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二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志海诉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王亮亮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86号海富山水文园AG1栋2单元副1-1层2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亮亮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86号海富山水文园AG1栋2单元副1-1层2号(房权证号:哈房权证香字第10010426**号,建筑面积155.13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杜春旭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汽车公司住宅楼2-1202号(房权证号:哈房权证阿城区字第20140301**号,建筑面积72.25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担保人范银权所有的黑A218**大众牌轿车(车辆型号FV7166FAAGG,发动机号M37119)。查封期间,车辆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和维护,但不许变卖、抵押或毁损。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亚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