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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桥钢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肖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桥钢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肖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659号原告:重庆桥钢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2号。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肖亮,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桥钢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桥钢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钢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授权为25元,由被告肖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