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皓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20-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皓,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6302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皓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封其名下小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皓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