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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江与肖连顺、肖支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肖连顺,肖支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552号原告胡江,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兵义(胡江之女)。被告肖连顺,男,1939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一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支才(又名肖全林),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原告胡江与被告肖连顺、肖支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兵义与被告肖连顺的委托代理人董一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支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江诉称:肖连顺系肖支才之父,肖支才家与我家系东西邻居,我家居东。2014年,肖支才家翻建旧房。同年12月15日,肖支才与我、北邻居王红军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肖支才旧房翻建只盖二层、房屋高度不超过我家房脊。后肖支才家未遵守该协议,建有北房三层。另,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建有东西平房、南平房二层至三层。肖支才、肖连顺建房,影响到了我家采光以及隐私。此事经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土地科、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支才、肖连顺将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村东路107号北房二层以上建筑物,东、西、南平房一层以上建筑物予以拆除。被告肖连顺辩称:我系肖支才之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我不同意胡江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我家与胡江家的房屋为同一排,不存在遮挡的情况,胡江并没有提出任何有关我家房屋侵犯其采光权的证据。第二、胡江所称的隐私范围并不明确,其隐私范围的界定,不能单纯从所谓的“受害人”的逻辑出发,无限放大对“受害人”的保护。而是需要从现实的社会心理接受程度出发,对其所称的隐私是否被侵犯作出认定。第三、从我所建房屋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均不会对胡江私生活的安宁产生影响。第四、我并未实际实施对胡江私人空间、谈话及事务进行侵入的行为,亦不存在胡江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损害结果。第五、胡江未提供其隐私受到侵犯的证据。被告肖支才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肖连顺系肖支才之父。肖连顺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村东路107号。肖连顺家与胡江家系东西邻居,胡江家居东。2014年,肖连顺家翻建房屋。同年12月15日,肖连顺之子肖支才与东邻居胡江、北邻居王红军达成协议:“……三家协商,肖全林(肖支才)此房屋只盖二层,房屋高度不超过胡江房脊……”后肖连顺未按此协议建房。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发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肖连顺家仍继续施工,现三层楼房主体建成。经现场勘查,肖连顺建有北房三层,东、西、南平房一层,北房二层、三层东侧留有窗户,东、西、南平房一层以上全部用窗户进行封闭。为此,胡江以其所建的房屋影响到自家的采光、隐私为由诉至本院。经本院释明后,胡江表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肖连顺、肖支才赔偿损失或遮挡窗户。上述事实,有胡江、肖连顺的陈述;胡江提交的照片、协议、证明、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本院拍摄的现场照片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肖连顺在其宅院建设三层结构房屋,未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且未征得邻居同意,肖连顺的行为是错误的。鉴于肖连顺的三层楼房主体已经建成,如果拆除将产生较大损失。肖连顺家宅院位于胡江的宅院西侧,对胡江家宅院的采光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肖连顺家正房二层、三层东侧留有窗户,东平房一层东侧以上留有窗户,从该窗户内可看到胡江家院子全部,确给胡江的生活造成不便,胡江可令肖连顺将该侧窗口封堵,并非必须要求拆除建筑物。胡江在本院释明后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坚决要求拆除建筑物,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胡江要求肖连顺其赔偿损失或封堵窗户,其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江要求被告肖支才、肖连顺将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村东路一百零七号北房二层以上建筑物,东、西、南平房一层以上建筑物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胡江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肖连顺、肖支才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方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人民陪审员  冯东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