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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天津大地金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壹千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大地金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惠山里,法定代表人焦圃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斌,该公司清账组组长。被执行人天津壹千米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359号科技创业大楼西门4楼。法定代表人张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津大地金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壹千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天津壹千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大地金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732元;二、被告天津壹千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大地金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782.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壹千米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15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春生审 判 员  于钟亮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