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贺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地址不详,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来院提出对被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