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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大庆与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庆,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高大庆,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魏义月,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马永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庆诉被告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庆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大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大庆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灵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