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殷玉宝诉李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宝,李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719号原告殷玉宝,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青,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殷玉宝诉被告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玉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95元。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