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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殷玉宝诉李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宝,李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719号原告殷玉宝,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青,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殷玉宝诉被告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玉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95元。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