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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大八里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大八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付丽艳。委托代理人:林静。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大八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汤永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大八里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泉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 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