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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林惠龙罚金2016执123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0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903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力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林某在本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第三层371A号经营“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某数码经营部”。因生意亏损,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以签定协议书的形式,向广州某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TCL的显示器25台(价值人民币15470元)、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向广州市天河某电脑经营部购进电脑配件一批(价值人民币15708元人民币)、向广州某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购进宏基笔记本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4960元)、向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惠普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3480元),上述购进物品共计人民币39628元。被告人林某收受被害单位给付的货物后并没有支付货款,而是伪造转帐支付凭证并逃匿。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起,被告人林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第三层371A号经营“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某数码经营部”。因生意亏损,2011年7月,被告人林某以签定协议书的形式向广州某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TCL的显示器25台(价值人民币15470元)、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向广州市天河某电脑经营部购进电脑配件一批(价值人民币15718元人民币)、向广州某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购进宏基笔记本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4960元)、向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惠普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3480元),上述购进货物共计人民币39628元。被告人林某收受上述被害单位给付的货物后并没有支付货款,而是伪造转帐支付凭证并逃匿。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39628元,被害单位均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广州某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朱某、广州某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代表陈某甲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广州市天河某电脑经营部代表杨某、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陈某乙的报案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授权书、委托书,TCL显示器样机协议书及显示器样机申请协议,进仓单,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电汇凭证,收款账户信息,对公账户交易记录,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个体工商户注销基本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基本资料,税务登记证,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某数码经营部的情况说明,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顺丰速运快递单,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徐凡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