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宝珠与穆启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启贞,宋宝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启贞,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宝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志铭,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穆启贞因与被上诉人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穆启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穆启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穆启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穆启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