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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宝珠与穆启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启贞,宋宝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启贞,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宝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志铭,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穆启贞因与被上诉人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穆启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穆启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穆启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穆启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