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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辉,男。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到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中队投案,同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邹优松,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辉及其辩护人邹优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4时许,杨某中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嘉陵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083971)由化州市区往南盛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G207线345KM+800M处(南盛山尾村)路段时,与行人劳某中发生碰撞,导致杨某中跌倒在道路中间车道线位置,劳某中跌倒在右侧车道与非机动车车道位置(劳某中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不久后,被告人梁辉驾驶桂KL18**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过该路段时,该货车轮胎辗压过杨某中的头部,造成杨某中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梁辉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杨某木与劳某中的交通事故中,杨某中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且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劳某中无责任;在梁辉与杨某中的交通事故中,梁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后,没有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中无责任。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梁辉到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人梁辉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杨某中的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付清赔偿款人民币143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60000元)给被害人杨某中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对被告人梁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辉及其辩护人邹优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治安卡口相关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和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据、证人杨某艺、劳某鹏、张某福、李某文、刘某汉、郑某勇、陈某勇、陈某金、梁某浪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化州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指认洗车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辉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付清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黄艳红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