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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刘建卫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卫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湄江村迎水组87号。法定代表人罗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洪界村310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付发贵,总经理。被告刘建卫。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30元,依法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湄潭县驿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声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