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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永会与田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会,田永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240号原告陈永会,男。委托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永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会诉被告田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永会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