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永会与田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会,田永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240号原告陈永会,男。委托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永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会诉被告田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永会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