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宜兴市凯纳梅兹艺术陶瓷厂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凯纳梅兹艺术陶瓷厂,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商初字第71号原告宜兴市凯纳梅兹艺术陶瓷厂,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汤渡村。负责人陈玉华,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钱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继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凯纳梅兹艺术陶瓷厂(以下简称凯纳梅兹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纳梅兹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凯纳梅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纳梅兹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元,合计9320元,由凯纳梅兹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