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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21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横法执字第00864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迎宾路支行处账号271011240110900196295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怀远支行处账号2710111601109001722821。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21号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