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月金与徐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金,徐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17-1号申请人王月金。被申请人徐子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月金诉被申请人徐子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子平驾驶的车牌号为鲁16-G35**号运输拖拉机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秋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