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戚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春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736号原告戚春光。委托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4幢B178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春光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如明审 判 员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