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外昌盛五金建材商店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昌盛五金建材商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305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昌盛五金建材商店,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经营者佟贵荣,女,1942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菲。委托代理人杨琨。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昌盛五金建材商店(以下简称昌盛商店)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作出的规(丰)执函(2014)530号《关于丰台区双营路西侧与铁路京山线北侧区域内砖混结构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盛商���诉称,2000年5月17日,佟贵荣设立昌盛商店,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商店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铁营大队帮子井×号。此处土地系北京铁路局划拨取得,由其下属单位北京京铁园林绿化中心使用,原告与北京京铁园林绿化中心签订了使用土地协议书,并得到了北京铁路局的批准,属于合法用地。2015年5月6日,西铁营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称,经市规委下发的关于本地区规划审批情况的批示,北京市丰台区双营路西侧与铁路京山线北侧区域内的砖混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应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拆除。原告的经营地址即位于该区域之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经土地使用权人批准,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不属于违法用地,且被告认定面积错误,可见被告作出违法建设认定之前��未依法调查核实,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且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未进行任何处理,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不合法,并且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益,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规(丰)执函(2014)530号《关于丰台区双营路西侧与铁路京山线北侧区域内砖混结构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市规委作出《关于丰台区双营路西侧与铁路京山线北侧区域内砖混结构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系其向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就丰台区双营路西侧与铁路京山线北侧区域内砖混结构房屋规划审批情况作出的证明行为,对原告昌盛商店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昌盛五金建材商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雪莲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尚言王培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