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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66号原告:武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家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