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栋、程某某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栋,程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杜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栋,男,农民,原任冠县冠星集团仓库保管员。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冠县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工人,冠县冠星集团经营处销售业务员。2014年4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冠县人民法院逮捕。羁押场所同上。辩护人孙同辉,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工人,原任冠县冠星集团生产车间工段长。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冠县人民法院逮捕,同年1月28日被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工人,冠县冠星集团经营处销售业务员。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工人,冠县冠星集团经营处销售业务员。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栋、程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冠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栋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栋、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露、郑海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同辉、上诉人王栋、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蕾审 判 员 户凤英代理审判员 何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茹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