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小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671号原告惠安县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东岭村小梁坑36号,组织机构代码09716668-X。法定代表人许建彬,总经理。被告张小强,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