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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云强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众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云强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众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无锡市云强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徐渎师渎村。法定代表人马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红庆,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众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8组。法定代表钱增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云强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市云强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39元,由原告无锡市云强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