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永柱与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利平、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柱,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利平,张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镶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郝永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朝鲁孟,镶黄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农,乌兰察布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被告靳利平,女,蒙古族。被告张杰,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田建全,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进宇,男,汉族,系镶黄旗巴音小区项目部售楼部管理人员。原告郝永柱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欣公司)、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图佈兴巴雅尔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建美、人民陪审员吉木斯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永柱委托代理人朝鲁孟、被告建欣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农、被告靳利平与被告张杰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建全及高进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永柱诉称,2014年原告组织其他11名工人,在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白音住宅小区从事楼梯大理石铺贴工作,劳务费是282119元,大理石材料费564240元,共计846359元。被告至今未结算,现诉请被告尽快偿还。被告建欣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建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向发生劳务关系的具体施工单位福华公司就追责任;建欣公司是建设开发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也就不可能与原告发生劳务关系,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对建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建欣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证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内蒙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发生劳务关系的主体是被告建欣公司。被告靳利平、张杰辩称,对于原告郝永柱带人干活的事实认可,表示欠款事实存在。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与建欣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依据协议责任应该由张某某承担。被告靳利平、张杰为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挂靠协议一份,证明白音小区的责任应由张某某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靳利平的丈夫即被告张杰的父亲张某某(已故)挂靠被告建欣公司,设立项目部并担任经理,开发了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白音小区的建设项目。2014年原告组织其他11名工人,在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白音住宅小区从事楼梯大理石铺贴工作,劳务费是282119元,大理石材料费564240元,共计846359元。2014年9月28日由当时负责项目部具体事宜的经办人被告张杰出具的一份加盖有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镶黄旗项目部的公章的欠据为证。另查明,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系挂靠关系。再查明,张某某已于2014年12月去世,其妻靳利平及其子张杰为法定继承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各类书证欠条、挂靠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与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驻镶黄旗项目部之间的存在的劳务关系及拖欠的劳务费的事实应予确认,对此被告靳利平、张杰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建欣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建欣公司违法出借资质,为张某某的违法挂靠行为提供便利,本案中张某某为开发镶黄旗巴音小区住宅楼,借用被告建欣公司资质,取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信用担保,故被告建欣公司应当对其项目部民事行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靳利平、张杰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对其生前遗留的合法债务应当从继承的财产中优先清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永柱劳务费846359元;二、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3.59元,减半收取6132元,由被告靳利平、张杰与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亦可直接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图佈兴巴雅尔审 判 员 建 美人民陪审员 吉 木 斯 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春 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