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86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L1623570-4。经营者吴桂英,女,汉族。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289-6。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都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