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4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智绵、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伙同蔡某、林某、黄某(均已判决)、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启航网吧”门口附近路段,无故殴打吴某的头部、脸部等处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二处轻伤。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市,并取得吴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同案犯蔡某、林某、黄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李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本院(201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归案过程、陈某的户籍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受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综合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某可适用缓刑,但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