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公司与赵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赵兴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25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兴明,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赵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