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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宗成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成,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29号原告:黄宗成,男,1952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刘伟,男,1984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黄宗成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宗成、被告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宗成诉称:被告刘伟自2012年始从我处赊购编织袋共欠款3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立一欠据给原告。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按每月息2分息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伟辩称:我家在程桥街道经营米厂,从原告处赊购编织袋,欠原告编���袋款是事实,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黄宗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2015年1月20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编织袋欠款35000元的事实。刘伟对黄宗成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因被告刘伟对原告黄宗成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黄宗成经营编织袋销售生意,刘伟家在定远县定城镇程桥街道经营米厂需要编织袋。自2012年始,刘伟家经营的米厂从黄宗成处赊购编织袋共计欠款35000元,后经催要,刘伟于2015年1月20日立欠据给黄宗成,欠条载明:“今欠到黄宗成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后经黄宗成多次催要,刘伟拖欠未付,黄宗成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黄宗成与被告刘伟之间已���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售编织袋,被告应及时偿付货款,其长期拖欠不付应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编织袋款3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黄宗成编织袋款35000元,并自2015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