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春云、汤作友申请执行刘威、张冬、刘恩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云,汤作友,刘威,张冬,刘恩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云。申请执行人汤作友。被执行人刘威。被执行人张冬。被执行人刘恩绪。刘春云、汤作友申请执行刘威、张冬、刘恩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64、6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春云、汤作友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威、张冬、刘恩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刘春云、汤作友发现被执行人刘威、张冬、刘恩绪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4、6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