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曹亚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曹亚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一期7-13号15幢0001013室。被告:曹亚芹,女,1961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被告曹亚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