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艳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65号申请人张艳。被申请人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红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艳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