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储开芬、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开芬,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489号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小华,该公司大公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储开芬。被告周军。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开芬、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储开芬、周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储开芬、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志华审 判 员 滕自强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伯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