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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与王永涛、翟腊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王永涛,翟腊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203号原告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钻,经理。被告王永涛,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翟腊梅,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涛、翟腊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