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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铜山县甬诚钢管租赁站与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甬诚钢管租赁站,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347号原告铜山县甬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经营者姓名蒋小东,该站负责人。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郜振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甬诚钢管租赁站被告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县甬诚钢管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甬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