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万松、陈慧君与被告湖北德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松,陈慧君,湖北德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59-1号原告万松。原告陈慧君。被告湖北德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行。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松、陈慧君与被告湖北德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松、陈慧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贷款12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松、陈慧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贷款冻结1250万元。二、将原告万松、陈慧君提供担保的通山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凤池时代广场A商铺幢8-015室房屋一套(证号:通山房权证通羊镇字第0335**号)的产权予以冻结。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万松、陈慧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朝美审 判 员 毛 岩人民陪审员 阮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