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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与周重来、张贤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周重来,张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39-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张院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重来,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张贤胜,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与周重来、张贤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重来、张贤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贤胜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搜索“”